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体户卫生费收费标准:按门前卫生责任区面积交纳垃圾处理费。主、次干道两侧的经营门店为每平方米每月0.6元;街坊支路两侧的经营门店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门前责任区的范围,繁华街道及主次干道为门前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支路背街为门前围墙至道路中心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 第四条 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一)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二)建田费、垦复费; (三)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煤气开发费; (五)集中供电费; (六)过路费; (七)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八)排水增容费; (九)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十)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十一)绿化费; (十二)支农费; (十三)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十四)其他名目的费用。 城市市区新建项目,需要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