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一、申请之后怎么提供担保?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会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但是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因此,要想财产得到继续保全,在法院责令追加担保时,应及时追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