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包括。教育职员许可法是日本教育法规。规定教师的任免。1949年5月颁布。后经多次修订和补充。1991年修订后,由总则、许可证、许可证的失效及没收、细则、罚款共5章22条组成。旨在规定教职员的许可标准,提高教职员的素质。明确规定教育职员的范畴,根据《学校教育法》,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盲聋学校、养护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谕、助教谕和讲师;凡教育职员,均须有教育职员许可证。教师须修完文部大臣指定的大学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同时通过身份、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的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