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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查收案具体步骤
释义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2、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3、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4、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5、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6、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7、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8、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一、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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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