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 |
释义 | 1、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2、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3、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4、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 如何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比较清楚。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更加具体的问题,比如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是怎么界定的、怎样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等等问题,还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刑辩律师,他们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定会为您提供满意的答复和优质的服务。 一、滥用职权罪是什么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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