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其他地方住院时,需要先向参与地申请医疗保险,批准,否则参与地不能报销。经保险地批准,携带住院病历、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出院总结、疾病诊断、身份证、户籍簿、合作医疗簿(或证书、卡)、转院程序或证书(单位工作证书或急诊证书)。到指定医院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进行报销。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