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邀旅游骗入传销,传销从犯如何处罚 |
释义 | 【事件经过】 今年春节,南充某高校大一女生小芳(化名),受男网友邀请,前往西安旅游,却误入传销组织。 今天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南充市公安局获悉,今年19岁的小芳已被警方成功找到,让人意外的是,女大学生一开始并不愿意回家,称自己想赚钱为家里减轻负担。目前,小芳已返回南充某高校继续念书。 声称到同学家过年 以补习为由向家里要3000元学费 从2015年9月份开始,小芳认识了一名网友,经常与其聊天到很晚,不时还说自己不想念书,想外出打工,为家里减轻负担。 印象最深的是,今年1月14日,学校开始放寒假,小芳跟同学说,自己今年不想回家,要去成都姐姐家过年。当天下午,小芳便与同学一起乘坐动车,从南充赶往成都。 刚入学,为何又不想念书?看见小芳有这个想法,室友便觉得有些异常,遂将小芳的想法告诉了她父亲王先生。而那个时候,小芳就已经离开了南充。 两天后,小芳给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今年到南充女同学家里过春节。父亲一开始便强烈反对,但女儿解释说,同学只有一个人在家,很孤单。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小芳还让一名自称同学的女子跟父亲通话。 “电话里的女生讲普通话。”回忆当时场景,王先生怪自己当时太大意,南充的同学,为何不说四川话,而说普通话? 最后,王先生还是同意了女儿要求,但要求她春节后需回家一趟。1月19日,小芳拨打父亲电话,说要跟同学一起补习,考教师资格证,需要3000元学费。“没想太多,只要是学习,我们都支持。”王先生给女儿打了4000元钱,最后发现这笔钱是女儿加入传销的“入会费”。 通过QQ视频聊天 发现女儿在哭泣打手势 女儿不能回家过年,王先生心里忐忑,很想知道女儿究竟是在哪里。2月5日,王先生拨打女儿小芳电话时,她说是在同学家里,暂时不能回来,但王先生心里总觉得不踏实。 2月7日,当再次拨打电话时,王先生便让女儿小芳打开QQ视频聊天,说母亲很想念她。打开视频后,王先生发现,女儿身后站着人,看不清脸,所居住的房间也很破旧,沙发脏乱不堪。 “我不知道她打的手势是什么。”王先生发现,女儿情绪不太好,在视频里,一边聊天一边哭,还打手势。看到这里,王先生怀疑女儿可能被绑架了,但女儿却告诉他自己很好,还劝父母不要担心。 时间来到2月底,王先生发现女儿仍没有回校,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想起此前的情形,3月10日,王先生来到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并迅速与打拐办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小芳手机尽管关机了,但QQ却显示在线,还不间断地跟同学聊天,说自己在忙。”办案民警何*礼介绍,通过聊天信息比对,发现跟西安传销组织活动特点很像,于是3月15日,警方与学校、家人、打拐办一起从南充出发赶往西安,并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想为家里减轻负担 被骗学生已回校念书情绪稳定 利用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后,为了尽快找到小芳,便迅速放出风声,称警方正在寻找这个女孩子,若有闪失,将对所有街道进行全面清查。不到半小时,一位女子便将小芳领到指定的地点会合。 办案民警何*礼介绍,1月14日,小芳在成都与同学分开后,当天晚上,便乘火车从成都赶往西安与张某见面。经讯问,男子张某今年20岁,河北人,现在西安。据其交代,他告诉小芳,说自己在西安开饭店,看小芳想出来打工,于是就以旅游的名义,邀请她到西安玩耍,最后小芳同意了。 对于自己是否涉嫌传销,一开始,男子张某并不承认,最后经反复讯问,张某承认了事实,并交代称自己通过“表姐”介绍来到西安。 “十几个人住在一个大房间里,睡的是通铺,每天工作内容就是上课培训,学习如何赚钱变成有钱人。”办案民警何*礼介绍,一番说教后,小芳便开始痴迷其中,甚至在警方找到她时,她都不愿意回家,还表现得若无其事,称自己只是到西安来玩耍,在里面也没有受到虐待和殴打,过得很好。 最后,几经劝说,小芳才终于承认,自己是四川乐山人,今年19岁。由于自己还有一个弟弟,看到父亲整日里辛苦,就想外出打工为家里减轻点负担,恰巧又在网上认识了张某,于是便有了上述事情发生。 目前,小芳已返回学校正常上课。为了确保案情不再复发,办案民警何*礼告诉记者,警方已告知学校和家长,若再有类似异常情况发生,及时报警。同时,男子张某已交给西安当地警方处理。 【法律解读】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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