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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车抵押诈骗,诈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租车抵押诈骗,诈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件:
    三名男子从两家租车公司租来两车后,将车抵押骗得25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先期落网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5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两万元。另一被告人祖某在一审后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维持原判,祖某终审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法院查明,祖某伙同邱某和白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抵押给他人谋利。2014年3月3日至3月12日,白某和邱某从**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奥迪A8。同年3月10日,三人持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谎称该车为白某所有,将该车抵押给李某,并由白某出具借条,骗取李某16万元。后三人从银行将该笔钱款取出并分赃。现该车被租车公司收回。
    同年4月20日,三人还通过爱*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车平台与该公司达成租车协议,骗租南某名下的一辆大众迈腾,并将该车抵给他人,获得9.5万元。爱*汇发现该车被抵押后,以16.5万元的价格赎回并归还给南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93361元。2014年5月和6月,白某和邱某先后落网。去年8月1日,祖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中,邱某的家属代为退赔3万元。
    停驶蹊跷疑犯露马脚
    李先生说,2014年3月10日,一个常找他修车的男子给他打电话,想借点钱。“他说对方有一辆奥迪A8型轿车,如果还不上钱,可把车卖了。”当天中午,该男子带着白某和车到他单位。李先生看了行驶本,发现名字对不上,白某说他没有指标,只能借用姑姑的名义购车。后李先生将借来的16万元转给他。同年4月1日,李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才得知该车是租来的。
    根据**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证言,公司根据定位系统发现被租出去的奥迪车处于停驶状态,调查后发现该车被抵押。
    被害人南某称,他将车租给邱某后,通过手机查看该车的定位系统,发现车被开至昌平区后一直未再行驶。他随即通知爱*汇,工作人员根据GPS发现车在一抵押公司。经交涉,该车被爱*汇赎回并交还南某。
    律师解读:
    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白某和邱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邱某主动退赔,均可从轻处罚,一审分别判处白某和邱某有期徒刑5年和4年。
    祖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8个月,因系累犯获刑5年半。三人均被判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后,祖某提出上诉,否认其参与诈骗,请求改判无罪,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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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