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意见 |
释义 | 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加农发行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促进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为此,总行就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存款管理的目标,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存 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不仅有利于增加农发行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政策性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促进农发行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为此,总行就加强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存款管理的目标,认真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存款工作。 (一)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主要目标。根据目前农发行资金来源的基本现状和业务特点,农发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防止政策性存款流失,促进信贷资金良性循环;二是提高农发行信贷资金自给水平,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降低筹资成本,减少亏损。 (二)农业政策性存款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农发行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在管理和财政专项存款管理。其中企事业单位存款管理包括粮棉油企业存款管理、开发性贷款企业存款管理和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及自有资金的存款管理等。财政专项存款管理包括省级及省以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管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管理,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户存款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棉花、烟叶、食糖、羊毛、猪肉政策性补贴专户存款管理以及与农副产品收购有关的各类财政拨补款的存款管理等。 (三)农发行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农发行吸收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准备金。财政专项存款因属于专户存款性质,其代理款项会随时按财政部门拨付的指令拨付,故不缴存准备金。 二、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粮棉油企业专户存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开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棉油企业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等支取现金,必须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得从其他账户办理收付。对未经批准在其他金融机构设立或保留基本账户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距农发行县支行较远的县以下基层收购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行批准后允许其在当地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主要办理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农发行要对开立的辅助存款账户核定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存款要上划到企业在农发行的基本账户。对未设农发行机构的县,由上一级农发行在其辖区内或毗邻县选择确定一家县级金融机构代理农发行业务,企业要在选定的代理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对县以下的基层收购企业,经上一级农发行和县级代理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后,可在其基层代理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由上一级农发行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严格核定上述辅助账户的存款限额,超限额的部分要及时上划到其基本账户内,并要求开户企业定期上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农发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加强对开发性贷款企业的存款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是对于由农发行提供全额贷款的企业,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对距离县支行较远的开发性贷款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当地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辅助账户实行限额控制,超限额部分应主动上划。二是对于由农发行只提供部分贷款的企业,要求按照各方贷款比例,确定开立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凡农发行贷款份额为各方最高的,应要求企业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余的则要求企业在农发行开设辅助存款账户,并按照贷款的比例确定其应存入农发行账户的存款额,同时,建立项目报账制度,按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贷款。 (三)认真清理企业多头开户。各级行要不断增强政策观念,认真组织清理信贷资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企业开户等情况。对不按规定多头开户的企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查处,并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注销,否则,实行信贷制裁。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存款拨存变动情况,把存款管理纳入全行经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在加大管理与监测工作力度的同时,搞好服务工作,保证各项存款的合理支付和划拨。 (四)争取对各级农业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口管理。目前,各级农业部门存款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无偿性支农资金和经营性的周转资金。具体包括支援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生产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农林企业新建、扩建时拨付的流动资金支出及挖潜改造资金,财政发展资金和计委以工代赈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政策性投资基金,扶贫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各级财政代理拨付各种财政支农资金是农发行的业务职责之一。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财政系统没有通过农发行账户下拨;二是各级农业部门得到款项后没有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农发行各级行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逐步理顺工作关系的基础上,依靠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支持及帮助,妥善落实好有关政策,将财政支农资金逐步归口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将各种政策性支农资金存入农发行,由农发行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减少各级农业部门政策性支农资金的流失。 三、规范财政专项存款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的管理。农发行和财政部下发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规定:其款项中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自筹,均通过在省级农发行开设的专户拨付。各省级行要掌握其专户存款性质、最低规模配比、支用范围和代理拨付的政策责任,认真进行专户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的监测。同时,对照国家规定的列支范围,配合财政部门逐级逐项进行监管,对于支用不当的情况要及时反映,防止挪作它用现象的发生。各地(市)、县(市)级行要明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政策,争取和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在农发行开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统一代理拨付。 (二)认真搞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的管理。农发行和财政部下发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规定:对1991粮食年度末累计形成的粮食政策性亏损挂账,由财政部将有关挂账利息补贴款一律拨付到省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有关专户上。因此,各省级行要明确其补贴内容,视其为农发行资金来源之一,认真监测其是否存入专户,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使用等。要督促粮食企业按消化挂账的有关规定认真作出消化计划,及时消化挂账,并考核其挂账消化进度,把消化挂账与收购资金供应挂钩。同时,搞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的停息清理工作,监测停息款的拨补到位情况。此外,还要对1992年4月至1994年末的财政财务亏损挂账情况以及1995年和1996年新增的亏损挂账进行跟踪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化政策,提出消化的措施,分清责任,逐步解决历年的挂账或亏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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