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