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制售假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下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一)中央、部(局)领导交办的案件;(二)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三)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四)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