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主观: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以在立案之前进行某些侦查行为,如勘验现场、搜查、扣押等。那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属于司法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