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如下: 1、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养犬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禁限结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