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本条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的提供精神药品这种行为完全是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只要造成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责任,在处罚的上面也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单位犯罪不仅要让单位给予相应的罚金,而且主负责人也要承担有期徒刑。 一、走私毒品和贩毒有什么区别 走私毒品和贩毒的区别包括: 1、行为不同。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 2、性质不同。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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