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如下: 1、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可分为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设立后的原始取得两种情况; 2、继受取得,又称继承取得或衍生取得,即通过转让、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取代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人处取得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