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地区盗窃数额多少 |
释义 |
法律主观: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①入户盗窃;②携带凶器盗窃;③扒窃。(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的情况。(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定罪量刑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盗窃数额,不再用于增加刑罚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30个基准刑%以下:(1)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构成累犯的除外);(2)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3)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6)在医院盗窃患者或其亲友财产;(7)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8)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产损失;(9)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10)盗窃数额大,多次盗窃;(11)盗窃造成严重后果;(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盗窃近亲属财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下面。不处理犯罪的除外。5、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损害的大小、犯罪失败的原囚增加基准刑的30人%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可以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增加40个基准刑%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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