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上诉到中院,多久判决 |
释义 | 离婚案一审判决后的六个月之后,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上诉。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并且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那么人民法院通常都不会考虑受理该案件。除非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 一、何种情况不得起诉离婚 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况: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哪些情况不能离婚? 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允许离婚: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2、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据202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男方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男方在如下情况下,不得提起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使提出了,法院也不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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