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认定民事以及行政枉法裁判罪
释义
    我国的刑法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通常是:前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行为人为了贪赃枉法实施该行为,或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暴力取证、指使收买证人作伪证的,会触犯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属于牵连犯罪,要以重罪从重处罚,不会并罚。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法条分为两罪,一罪是刑讯逼供罪,一罪是暴力取证罪。在这里,法条对“证人”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证人”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被害人,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证人”还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所有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这里的“证人”应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理由如下:
    1.从立法沿革来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是由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演变而来的。原条文是“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处罚”。现条文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增设了“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一般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责,因此,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成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
    2.我国《刑法》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两罪设在同一条款中,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其立法原意是加强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据此,笔者认为,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也应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暴力取证的行为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还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由于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案件有着本质区别。刑事责任相对较民事、行政责任要严厉。从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程度来看,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相对较其他非刑事诉讼中逼取证言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法条已经把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所判处的刑罚都会高于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暴力取证罪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民事、行政诉讼等非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情节较轻的,不应作犯罪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法定罪处罚。
    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和被害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诉讼地位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对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被害人同证人的人身权利应当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类行为作犯罪处理必须作出扩大解释。
    二、一般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量刑如下: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