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如果你不是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的退伍军人,那么退伍后第二年是不会有发钱通知。普通退役军人在部队退役之前,有原部队发放一次性的退役、交通、医疗金,到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报到。 2、报到后,如果具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而且选择自主就业、自我创业的,那么才能在退役后的第一年里,有民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助和扶持贷款。 3、另外征兵部门与退役军人亲属入伍前签订的“义务兵优待金”等,也会是在退役后一年内,由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全部发放完毕的。普通的退役军人第二年不会有民政部门发放的钱款的。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