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有些哪些呢? |
释义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阐明案情。 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的是哪些呢 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的是如下几种,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何处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怎样处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吗 滥用职权是主观的犯罪行为,烟草专卖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就要看有没有主动犯罪行为。如果有那就存在滥用职权,如果没有主动犯罪行为那就不存在滥用职权。 贩卖烟草专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1、未取得从事烟草经营资格的,贩卖香烟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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