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罚款需要携带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驶证。 到交警大队的违章处理窗口进行处理违章即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