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情况,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决定、裁定、调解书的,还包括一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有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