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质检总局22日在此间宣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从18日起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强调,今年以来,我国出口增幅回落,外贸企业生产和经营增加,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是检验检疫系统回应当前广大外贸企业发出的困难呼声、帮助其渡过难关的一项实际行动,是检验检疫系统切实履行好 把关和服务 的最新表现。 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进出口直通放行的实施,有利于加快口岸通行速度,减少通关环节,对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变内地、口岸二次申报为在内地一次申报。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可实现快速通关,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诚信度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有利于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下列产品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