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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监管有什么要求
释义
    (一)36号令将分散在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国有股权监管措施进行整合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将监管职权下放,实行分级监管,监管效能无疑将进一步提高。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大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之前零散在各级规范性文件中的国有股权监督管理规定将迎来统一化、集中化的监管,同时将进一步推进国有股权监管改革。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标识与认定首先,36号令进一步整合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标识与认定。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标识与认定的主要依据为108号文、80号文及32号令,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标识为“”
    (dd),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36号令进一步整合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认定范围,除沿用了108号文、80号文中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注“”的规定外,进一步明确了标注为“”范围的企业和单位为境内企业,具体规定为: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其次,36号令新增“C”标识。依据36号令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即“C”标识为国有资本非持股方式控制的境内外企业,“C”标识的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36号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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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