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地卖给开发商合法吗 |
释义 | 分情况的。土地征收要履行报批手续,获得省政府批复,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符合标准。土地出让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程序,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符合以上两点,就属于合法,如果不符合,就是违法。 一、建设用地招拍挂流程 1.根据招拍挂公告领取(购买)招拍挂文件;2.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招拍挂资格,并交纳保证金;3.三种情况:a.招投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b.拍卖:参加竞拍,最高报价者竞得,落锤成交。c.挂牌:根据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布的价格,填写报价单报价,最高报价者竞得。4.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5.缴交拍卖佣金,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6.缴纳税费:主要为契税(广东为成交价×3%)7.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 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首先需要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房产手续,以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途径增加补偿费用。在送达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局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市、县国土局还需告知被征收方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随后,市、县国土局就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并将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省政府或国务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在收到批准文件1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同国有土地征收相类似的是,集体土地征地在报批前也需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至财政专户,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 随着征收土地的公告,相应的政府部门(即市、县国土局)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方案还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局备案。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需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三、除了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 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 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 (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 (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部分省政府颁布了开发区管理办法,授予实施土地征收权。我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违法行政,开发区不是行政管理应是开发区内的业务管理,不具备政府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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