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房后公积金不能将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规章了,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出。 当然,如果职工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本身就不够多,低于实际支出的话,那职工自然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使用。无房户为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规章比例房租而提取公积金的情况,提取总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 要是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务工人员离开本市;又或者出境定居、离休/退休、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而进行销户提取,那提取没有限制,可以直接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用以补贴家用的情况,提取公积金一般也没有额度限制。 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相关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章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章,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