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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改制补交税的依据是什么
释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一、企业改制税收种类有哪些
    企业在改制设立的过程,可能涉及的税项主要有:
    (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
    (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
    (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
    (4)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
    (5)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二、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
    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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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