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性公墓、骨灰楼设立审核条件 |
释义 | 1、事项名称: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设立审核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经营性公墓、骨灰楼设立的批文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设立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国务院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实施) 5、审批条件: (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2)符合各区县公墓设立的总体规划; (3)经区县规划局同意选址; (4)经区县国土局同意使用土地。 6、申请资料: (1)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可行性报告; (4)公墓、骨灰楼建立规划平面图; (5)环保部门环评意见。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眉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东坡区学士街2号市减灾中心综合楼3-2) 8、审批决定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市民政局初审,省民政厅审批。 9、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区县民政局核验材料,受理申请; (3)送区县发改局申请立项后报区县国土局、规划局审核; (4)报区县政府同意; (5)送市民政局初审; (6)报省民政厅审批。 10、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无 12、审批表格:无 13、年审或年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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