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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是什么?
释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在当代的社会,证人出庭作证,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明文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必须要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单独作证的话,也是需要有相关的审判人员在现场,并且对于证人进行询问。
    一、证人作证义务行政规定是什么
    证人作证义务行政规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有作证的义务的。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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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