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 |
释义 | 不可以。1、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2、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一、定金是否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二、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不可并罚。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该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过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不可并存。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能否并存取决于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法律是否对违约金的干预。原则上讲,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约定的违约金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而失衡时,法律有必要对违约金进行干预。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虽然违约金之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关联密切。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两者可以并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