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来承担签收快递后货物丢失的风险? |
释义 | 快递运输中的货物丢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另有约定。合同成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非另有约定,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分析 快递运输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货物丢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未成立,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于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拓展延伸 快递中谁应承担签收后货物丢失的责任? 在快递中,对于签收后货物丢失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承担着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一旦货物在签收后发生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收件人存在过错,例如未及时检查包裹完整性或提供错误的地址信息,可能会影响快递公司的责任范围。因此,在货物签收后,建议收件人尽快检查货物完整性,并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以便妥善解决任何货物丢失的问题。 结语 在快递运输中,根据合同成立与否以及当事人的约定,货物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或出卖人承担。对于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交付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式时,收货人的签收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在快递中,快递公司一般承担货物签收后的丢失责任,但收件人需及时检查货物完整性并与快递公司联系,以解决任何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