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担保类型有什么 |
释义 |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合同; 它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比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这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 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产生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约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一、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无效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吗 一般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但也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主借款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论何种条件均有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借款行为发生了,则担保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则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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