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实施办法》基本继承了原《实施办法》的框架体例,贯彻了国家及省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新部署和新要求,体现了规划改革的精神,并结合湖南实际,对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新《实施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开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推进城乡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 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