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区的基层人员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正确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券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申请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当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的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