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什么 |
释义 |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什么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 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 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 ⑵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⑶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⑴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 ⑵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 ⑶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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