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 |
释义 | 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具体如下: 1、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特别的: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也就没有营业税的核算了,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3、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有一个“等”字,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构成: 1、销售应交消费税产品; 2、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计算的营业税; 3、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外销售应交资源税的产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种有:消费税、出口关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船舶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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