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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非法放贷罪
释义
    非法放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个人在有非法放贷行为的时候,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50万元以上的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但如果是单位有非法放贷行为的话,此时的数额要求是在100万元以上才构成此罪。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
    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4)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5)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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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