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民法典生效实施,我国的担保法已失效,原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则被认为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条规定已成为民法典的第六百九十二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