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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西诈骗罪案件立案条件是多少钱?
释义
    这段内容介绍了诈骗罪的相关知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执行个人诈骗“数额较大”。诈骗罪是指用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三千元。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用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
    因此,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就可以立案,具体数额,根据所在省份不同,在三千元至一万元间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一、什么是网络诈骗?
    (一)定义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现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二)简介
    1、欺骗手段
    (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盗取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
    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
    (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2、提防手段
    (1)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现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
    (2)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结语
    诈骗罪是指用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若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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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