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续封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到期前7天之内申请续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没有具体规定提前多长时间申请续封,只要在查封期满前申请就行了。法院查封到期后,也可以申请继续查封。继续查封,保持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障,也是法院对财产采取下一步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