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提存情况都有哪些 |
释义 | 一、法律规定的提存情况都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提存情况如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费用由谁来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存费用一般由债权人来支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三、提存物保管期限 提存物保管期限是六个月。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2.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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