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租房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房屋状况、租金和押金等,还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文章强调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形解除合同,同时提到如果合同中有其他双方约定的条件,只要双方都接受,也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房合同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是以下几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都属于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大多数人在合同中都约定清楚了提前解约的条件,但是,有的时候租房合同中没有类似条款的情况下,发生了以上这些特殊情形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条件,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就是有效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租房合同中的解约条件包括未经许可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闲置公用住宅超过六个月,违法活动等。租房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租金和押金、使用要求、维修责任、费用缴纳、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民法典,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如合同中未约定解约条件,根据特殊情况或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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