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三章评标组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评标、决标 第六章经营合同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经营者的待遇及奖惩 第九章人事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产生合格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家的涌现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坚持民主、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招标。可以个人投标或合伙投标,也可以以企业名义投标。 第四条个人投标的中标者、合伙中标的第一投标人、企业中标后选派的经营代理人,为招标企业的当然厂长(经理),依法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条招标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六条招标投标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七条招标基本程序: 1、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企业; 2、成立评标组织; 3、公布招标公告; 4、投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签订经营合同,公证。 第三章评标组织 第八条招标企业一经确定,即由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成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有关综合经济部门代表,聘请的专家和职工代表。评委会总人数以不超过15人为宜。 第十条评委会成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熟悉同本行业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行业及企业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评委会职责: 1、根据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招标企业经营状况、潜在能力和市场趋势预测,确定标底; 2、拟定投标条件,公布标书; 3、依据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4、组织投标人考察企业,对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书和拟定治厂方案的要求; 5、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 6、决标,确定中标人; 7、组织招标投标双方签定经营合同,提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二条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行业务。有一定经营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的本市公民,均可申请投标。 第十三条申请投标者经评委会登记后,可以按照招标公告向评委会索取企业的有关资料,对企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提交标书。标书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期内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方案等。 第十五条经评委会审核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答辩会,报告投标方案,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投标答辩会在评委会主持下进行,并需邀请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机关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章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和决标中,对所有投标人要一视同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判。 第十八条投标人答辩后,由评委会组织民意测验,供评委参考。 第十九条中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企业方案先进、可行; 2、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精明强干,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并有不少于两名具有相应财产的担保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六章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招标产生的企业经营者同招标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内容应包括:经营形式、经营期限、年度经营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者与企业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处理,抵押和担保,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违者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指标确定经营者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三章评标组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评标、决标 第六章经营合同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经营者的待遇及奖惩 第九章人事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产生合格的经营者,为优秀企业家的涌现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坚持民主、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招标。可以个人投标或合伙投标,也可以以企业名义投标。 第四条个人投标的中标者、合伙中标的第一投标人、企业中标后选派的经营代理人,为招标企业的当然厂长(经理),依法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条招标投标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六条招标投标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七条招标基本程序: 1、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企业; 2、成立评标组织; 3、公布招标公告; 4、投标; 5、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签订经营合同,公证。 第三章评标组织 第八条招标企业一经确定,即由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成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有关综合经济部门代表,聘请的专家和职工代表。评委会总人数以不超过15人为宜。 第十条评委会成员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熟悉同本行业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行业及企业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评委会职责: 1、根据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招标企业经营状况、潜在能力和市场趋势预测,确定标底; 2、拟定投标条件,公布标书; 3、依据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4、组织投标人考察企业,对投标人提出编制投标书和拟定治厂方案的要求; 5、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 6、决标,确定中标人; 7、组织招标投标双方签定经营合同,提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二条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行业务。有一定经营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的本市公民,均可申请投标。 第十三条申请投标者经评委会登记后,可以按照招标公告向评委会索取企业的有关资料,对企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提交标书。标书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期内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方案等。 第十五条经评委会审核符合投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答辩会,报告投标方案,公开答辩。 第十六条投标答辩会在评委会主持下进行,并需邀请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机关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章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和决标中,对所有投标人要一视同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判。 第十八条投标人答辩后,由评委会组织民意测验,供评委参考。 第十九条中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企业方案先进、可行; 2、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精明强干,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并有不少于两名具有相应财产的担保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六章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招标产生的企业经营者同招标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内容应包括:经营形式、经营期限、年度经营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者与企业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处理,抵押和担保,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违者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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