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是否针对“占位”等慢性疾病有特殊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由合同条款约定,没有法律规定特别针对“占位”等慢性疾病进行保障或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费率、赔偿标准等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3.《保险条款格式》(修订稿)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患有以下疾病或者情形的,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多发性硬化、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脊髓灰质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病、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及其手术治疗等。 4.《保险条款格式》(修订稿)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患有下列疾病或情形的,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由自杀、故意犯罪或者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的身故等。 5.《保险条款格式》(修订稿)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的条款、保险费率、赔偿标准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注:以上法律依据中的《保险条款格式》为我国保险条款的标准格式,不代表所有保险合同都采用该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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