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别的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5年内未购买或出售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