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的撰写方法 |
释义 | 民间借款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上,被告徐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xx借款,但至今未偿还。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四倍部分不予诉求。根据提供的证据,原告具备债权人资格。因此,原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律分析 民间借款起诉书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手机:xxxxx 被告:徐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xxxxx兜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xxxx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0元;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 经审理,原告李xx提供了充分的借据和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徐xx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徐xx至今未归还任何金额,且双方在借据上明确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商业银行利率数据,计算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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