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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释义
    不属于价外费用.价来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源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
    二、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是一致的(啤酒、黄酒除外)
    1、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3、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规定的期限,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企业规定的期限或则一年以上的,税法上均需要确认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收取押金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比如企业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明确规定3个月以内收回包装物,但是逾期未收回的,就需要将收取的押金确认为企业的销售额;或则企业一开始就约定的2年内收回包装物,已经过去1年还没有收回,超过1年就需要将包装物确认为销售额,不管日后是否收回。
    综上所述,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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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