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包括 1、纳税人出口货物 2、古旧图书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设备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