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2)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 (5)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患病一方的精神病在婚后久治不愈的;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7)一方欺骗对方而结婚的,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8)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就发生纠纷,没有可能和好的; (9)婚姻被他人包办或者买卖的,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0)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1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夫妻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 (14)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要求离婚,配偶对方不同意离婚时,经过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