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责任不明确时致人损害 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而处于监护责任不明确致人损害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因为监护责任的不确定而难下定论。如: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王某抚养,每双休日须在李某处度过。某星期日,王某护送其子到李某住处楼下,听见李某应答后转身离去,其子在上楼过程中,将一位老太太撞倒致伤。诉讼中,王、李各执一词,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认为这里的 “共同生活”是指平时;王某则认为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损害事实发生时,以此相互推诿责任。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不能只从监护的时间、地点来考虑,还应考虑监护状态。本案中,王某听到李某应答后离去,其行为存在着认识上的过错。他认为将孩子送到李某楼下,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即已转移给李某,因此明知孩子自己上楼有可能造成意外,但自信不会发生,从而放任监护,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笔者认为王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